乐居买房讯 近日,烟台出台最新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从入住管理、日常管理、退出管理、安全管理四方面进行了规定。
入住管理
公租房按规定面向市中心区符合条件的具有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进行配租。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配租顺序,委托运营机构组织分配公租房。承租家庭选房后,由主申请人与实施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代表其家庭享有和履行承租家庭的权利和义务,其共同申请人应承诺履行合同,在承租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内,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承租家庭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与实施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承租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由其家庭主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房屋交接。
日常管理
承租家庭在公租房租赁期间,应当按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安全使用家用电器和燃气设施,积极配合实施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租家庭需要迁入户口的,可按规定向实施机构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由实施机构开具户口迁入证明。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财政等部门确定,实行按月收缴和动态管理。
运营机构应当制定公租房入户巡查制度,按规定对承租家庭成员变动、房屋使用、履行合同约定、及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入户巡查,填写巡查记录表、登记台账并及时归纳管理档案。
巡查人员发现承租家庭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告知承租家庭并立即制止,并将有关音像资料和现场查阅情况记入巡查记录。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公租房投诉举报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的情况予以核实,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回访记录。
承租家庭在公租房租赁合同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当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实施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承租家庭住房保障资格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运营机构应当结合入户巡查、日常检查及住户反映,及时对公租房使用功能进行检查,发现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存在损坏老化影响安全和使用时,应当按照维修责任划分及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维修。
退出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遇有下列情形的自行终止:(一)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租房的;(二)因房屋征收、城市更新、不可抗力等情形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三)承租家庭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四)合同期满,承租家庭未在限期内提出续租申请或按规定不予批准续租的;(五)承租家庭在租赁期间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六)租赁期内,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七)合同自行终止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终止租赁合同的,实施机构可以为承租家庭安排不超过3个月的退还期限,退还期限内的租金按全额租金标准执行。
承租家庭租赁期内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与共有产权住房开发企业约定的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退出公租房,期间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全额租金条款缴纳全额租金。
安全管理
承租家庭应自觉维护公租房安全,因承租家庭违规使用电、燃气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引发的安全事故,由承租家庭承担全部责任。
运营机构对公租房进行检查、维修时,承租家庭应当按运营机构的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承租家庭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造成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承租家庭承担全部责任。
承租家庭未及时履行维修责任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租家庭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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