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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30万!烟台高新区人才购房补贴细则发布
来源:乐居买房2022-12-01 11:23:40
摘要
优化青年人才发展生态,吸引集聚人才来区创新创业

乐居新媒体烟台讯 为全面落实引进人才补贴政策,进一步优化青年人才发展生态,加快吸引集聚更多优秀人才来区创新创业,近日,烟台高新区政府官网发布了《烟台高新区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一、补贴标准

对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在高新区或市直、省直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其他普通高校学士本科生、35周岁以下专科生,自2022年10月31日起在高新区核心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累计最高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

二、补贴对象

(一)符合烟台市购房补贴政策的

对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在高新区或市直、省直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其他普通高校学士本科生、35周岁以下专科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自2020年6月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市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学士本科生。

2.自2021年6月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市事业单位工作的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学士本科生。

3.自2021年6月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35周岁以下其他普通高校学士本科生、专科生。

4.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二)不符合烟台市购房补贴但符合高新区政策的

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在高新区或市直、省直缴纳社保一年以上,但不符合烟台市购房补贴政策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其他普通高校学士本科生、35周岁以下专科生。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在申请补贴时,购房政策与市级或区级补贴政策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一套住房的购房金额不得低于基于该套住房申报的购房补贴金额。

(三)夫妻双方均符合申报条件时,可依据同一套住房申报购房补贴。若属非夫妻关系的产权共有人,只允许其中1人申报(须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但申报时已结为夫妻的,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均可申报。申报人所用住房为配偶婚前单独购买的,不能依据该住房申报购房补贴。

四、关于申报人的界定

1.申报引进人才购房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①申报人申请购房补贴时,须已取得申报补贴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本科、硕士、博士均要求学位学历双证齐全);

②申报人申报补贴所对应的期间,必须在所在单位实际工作,按月领取工资薪酬。非按月领取工资薪酬的,须逐个实地予以核查;

③申报人申报时须在高新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且在高新区处于工作在职、社保在缴状态。当月入职、开始缴纳社保但在次月开始发放工资的,入职当月可视同正常领取工资薪酬。生育期间由国家发给生育津贴的,视同正常领取工资薪酬,但须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社保缴纳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不一致的,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外,两个单位之间应存在紧密的隶属关系,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工资薪酬必须通过银行和单位对公账户发放。

2.引进人才年龄以本人身份证上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基准,首次新引进的时间,足年足月足日计算。申报烟台市购房补贴政策的须符合市级年龄要求;申报高新区购房补贴政策的35周岁以下专科生须为1986年10月31日(含当天)以后出生。

3.毕业后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并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暂不发放购房补贴。在单位就业和缴纳社保后,可按规定申请发放相关补贴。

五、关于首次新引进的界定

首次新引进须为第一次来烟台市就业,在政策执行起始日之前须未在烟台市缴纳社保。在查询和确认社保首次缴纳时间、缴纳记录过程中,同时考察社保缴纳与真实就业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保与就业的有机统一。

1.首次新引进人才的时间,以其在烟台市缴纳社保(须含养老保险)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经备案缴纳单一险种的,以在烟台市缴纳该险种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2.驻高新区高校在尚未纳入社会保险地方统筹前首次新引进的人才,时间界定原则上以其完成编制核准、调动等手续,工作后取得工资薪酬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3.全日制高校毕业生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其申报学历毕业后在烟台市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毕业时社保已处于在缴状态的,以其学历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

4.博士后在站期间就由在站单位缴纳社保的,其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出站留烟就业并缴纳社保当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5.已在烟台市缴纳社保的“三支一扶”人员,以其在烟台市落实正式工作单位并在该单位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作为首次新引进时间。

6.高新区以外用工单位在高新区使用并缴纳社保的劳务派遣人员,转为高新区用工单位或不再以派遣方式在高新区全职就业的,按其重新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作为首次新引进时间。

7.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单位)缴纳社保的,以其在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在烟台市落实正式工作单位,并在该单位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作为首次新引进时间(此前已在烟台市就业的除外)。如有其它类似培训项目,依此执行。

六、关于申报单位的界定

申报单位的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均需在高新区核心区范围内,且应在省直、市直或高新区缴纳包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属高校、科研机构、海关、银行、保险、证券、电力、邮政、通信、烟草、盐业、港口、机场等单位,确需在烟台市或高新区仅缴纳工伤等单一险种的,实行备案名单制管理。缴纳单一险种但未能纳入备案名单范围的,不得申报相关购房补贴。

七、关于高新区核心区四至范围的界定

东至辛安河(鱼鸟河)、南至山体、北至海滨、西至草埠村用地边界的范围内。

八、关于新购新建商品住房的界定

1.新建商品住房须为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其土地用途必须为城镇住宅用地。购买住房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等非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得以该住房申报购房补贴。购买二手住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2.新购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时间为准。

3.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金额,以网签备案合同载明的金额为准。

九、关于“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的界定

1.“双一流”高校学士本科生,包括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所有学科专业的学士本科生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的一流学科专业学士本科生。“双一流”高校,以国家教育部历次公布实施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为准。

2.全球前200名高校(含单项排名全球前50名高校),以申报人毕业年度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QS世界大学排名实施之前毕业的,以最早一期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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