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购房人)。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业主(购房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或者通过以签订长期(10年以上)租赁协议,要求业主(购房人)以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方式变相实现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目的。车位、车库的租金按年度每年支付一次。
同时,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按照《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应当经建筑区划内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在利益关系人未就车位、车库处分意见达成一致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购房人)尚未取得车位、车库使用权为由,拒绝其车辆进出建筑区域。在业主(购房人)出具书面材料并表达其既不愿购买又不愿租赁车位、车库的意思后,物业企业应当按照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机动车处理,妥善安排好业主(购房人)的车辆进出及驻停。并依据《关于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相关规定计费,即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放时间在2小时内不收费;超出2小时部分可适当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超出2小时部分每小时收费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实行计次收费的,超出2小时的,白天(7时至19时)、夜间(19时至次日7时)分别每次收费2元。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车位车库竣工验收或配套综合验收备案后对外租售,对外租售时应提交审核车位车库租售方案,方案须包括如下内容:车位、车库的分布位置、数量和面积情况,车位、车库的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车位、车库出租方式、租期;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停车服务费标准。《通知》下发前,凡未报备车位车库租售方案的在售项目,以及尚有未租售的车位、车库的已交付项目,须在今年8月15日前完成车位车库租售方案报备,并在售楼现场或物管客服中心显著位置同步张贴公示。建设单位未按《通知》执行的,一经查实,经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方可办理预售网签、备案;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作为负面信息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或列入本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责任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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